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今天在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主要的修正內容有三:

1.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2.集體打假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3.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其有隱匿或抗拒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經查證屬實者,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集體打假球大概跟以下三種情況刑責差不多:

1.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57條: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說起來,集體打假球比強暴、販毒跟殺人導致重傷罪一樣甚至更重些。XD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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