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庫倫怒砸台南棒球場休息室,不但將鐵門砸出一個小凹角,還意外砸斷了張泰山的球棒,對此兄弟象隊除了鄭重致歉以外,並根據球隊管理規章,對庫倫罰款一萬元。

張泰山的球棒原價只有六千元,休息室內的鐵門被砸壞一角應該也沒有馬上修繕的必要,為什麼兄弟象隊對庫倫的罰款是一萬元呢?原因是兄弟象隊的管理規章第六條如此規定:「球賽或練球時,耍脾氣或亂擲物品,罰款一萬元。」

兄弟象隊在2010年1月5日,公布了十三條「球隊管理規章」,這十三條規章也被稱為十三誡,條列如下:

一、教練、球員收受賄賂打放水球及簽賭,立即開除隊籍;在宿舍或出外比賽中嚴禁賭博,初犯每人罰款伍萬元,再犯者開除隊籍。發現品德疑似有問題教練、球員,即刻降調二軍觀察,並接受調查,查確為屬實,立即開除隊籍。 

二:球季期間在外地比賽(屏東、高雄、台南、台中、花蓮、台東、羅東、斗六)而住宿旅館,球賽結束返回旅館,於兩小時後開始晚點名,即禁止再外出;點名後不假外出者,罰款新台幣十萬元,晚點名遲到且未事先報備者,罰款兩萬元。 

三:在北部(新莊、天母、新竹)比賽、練球期間,宿舍於凌晨一時關門,不得再進出宿舍,住宿家中者,深夜不得在外逗留,違者第一次罰薪半個月,第二次罰薪一個月,第三次開除隊籍。 

四:不准嚼食檳榔,違者開除隊籍。 

五:球賽及練球時不得嗑瓜子,違者罰款一萬元。 

六:球賽或練球時,耍脾氣或亂擲物品,罰款一萬元。 

七:練球或比賽期間,教練、球員皆不能使用手機,違者罰款一萬元。 

八:未帶球衣者,聯盟罰款一萬元,球隊再加罰一萬元。 

九:練球遲到,但趕上球隊大巴士出發者,罰款一千元;遲到但自行趕到球場者,罰款三千元;練球未到者,罰款三日所得。 

十:練球或比賽期間,不聽從教練指揮調度者,罰款一萬元。 

十一:教練、球員及行政人員嚴禁酗酒,練球或比賽前,被發現有酒味者,輕者罰三萬元,重者罰十萬元,屢犯者開除隊籍。 

十二:凌晨一時後,不得在外逗留,或涉足不正當場所,包括:酒廊、酒家、PUB等夜店,一經發現,初犯罰款伍萬元,再犯者罰款十萬元或開除隊籍。 

十三:教練、球員及行政人員不得與黑道及不明人士,或離隊之球員聚餐飲宴,一經發現,立即開除隊籍。


雖然部份條文也許之後有經過修改,而且執行上是否有完全落實也很難確定,不過從庫倫這次被懲處的狀況來看,這規章應該是還有在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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