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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穎

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日前三讀通過,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這也代表聘請績優運動員,可以獲得最高薪資百分之三十的補助,包括中華職棒、超級籃球聯賽旗下的球隊,都有可能因此獲益。

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就在提到這個條例時,特別舉Lamigo桃猿隊的主力打者陳金鋒為例,表示會幫選手爭取最多百分之三十的補助。陳金鋒目前的薪水是年薪1001萬元新台幣,也就是說若Lamigo桃猿隊未來持續以這個薪資水準聘請陳金鋒,政府有可能會每年補助300萬3000元做為陳金鋒的薪資,若再加上陣中其他績優球員,Lamigo桃猿隊有機會每年在選手薪資上獲得政府500萬元以上的補助。

根據台師大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朱文增教授的研究,從1990年到2005年間,台灣本土的職棒球員平均生涯僅有4.62年,明星球員如陳金鋒等人的生涯當然會比平均值還要高,但實際上顛峰期大部分也很少超過五年。也就是說這個條文對職棒球隊來說是一個超級利多,只要能夠眼光精準,抓對球員的生涯顛峰使用這個條款,那麼球團雖然開給球員高薪,實際上卻有百分之三十是由政府所負擔的。

政府花大錢養績優運動員,或許看起來是德政一樁,但明星職棒球員原本領的薪水就已經相當的高,實際執行這項政策下來,除了減輕經營團隊的負擔,實際上會不會讓運動員加薪仍然是一個疑問。而且最會讓球迷有疑慮的是,這些頂級的績優運動員,原本就已經生活無虞,真的是政府最需要照顧的運動員嗎?

一個政策的執行需要看它的合理性,如果今天美國政府每年補助A-Rod百分之三十的薪水給紐約洋基隊,一年要花掉納稅人930萬美元(約2億8000萬元新台幣),不知道有多少人會覺得合理?大概只有洋基隊球團會覺得很高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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