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兄弟象隊總教練陳瑞振在媒體上公開批評自家球員泰勒(Tyler Lumsden),可能會引發一些法律問題,茲將法條羅列如下:   

《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第 22 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24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 55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另,泰勒本人對陳瑞振的批評有不同的說法,請見下圖:

Tyler Lumsden.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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