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犀牛球團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對Lamigo桃猿隊領隊劉玠廷提出告訴,詳細聲明可以見蘋果日報的即時報導:

義大犀牛火惹! 提告Lamogo桃猿領隊劉玠廷

義大犀牛球團為什麼要提告呢?因為他們認為桃猿隊領隊劉玠廷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所發表的言論,涉及加重誹謗罪,自由時報的報導原文如下:

義大槓上聯盟 猿領隊建議犀可轉賣

這邊牽涉的法條是: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的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便是義大犀牛球團認為劉玠廷領隊所涉及的法條。

不過同條第三項明文表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且此條的下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最後義大犀牛球團告不告得成,就留給法官去定奪了。

印象中,這應該是中華職棒第一次有球團控告他隊領隊吧?

對此我只有一個感想,剛好跟義大犀牛球團聲明稿中的一句話相同,那就是:「經營職棒球團,豈是兒戲。」

不知道大家對此事件的想法為何呢?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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