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中華職棒每次有放水案,總讓人覺得打假球的球員,或者威脅、利誘球員打假球的相關人士,被處的刑罰都相當的輕,甚至至今為止也沒有一個職棒球員、教練,曾因為捲入假球案而被判刑入獄。但這種狀況,在2011年之後,已經完全不同了。

2011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案,讓中華職棒打假球的「成本」大大提高,這個修正案的內容主要在此條例的第21條上: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職棒是運動彩券的投注標的賽事之一,也因此當然適用於修正過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雖然法不溯及既往,因此過往牽涉入職棒假球案的相關人士,沒辦法用這條判,但至少目前在法律規定上,打假球所犯的罪責是相當嚴重的。

希望這幾條法,未來永遠也不會有用到的一天......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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