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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的自由球員(FA)制度在實際有球員轉隊後蹦出了一堆問題,有人建議現行的25人保護名單應該加上新秀與新進FA球員的除外條款,我覺得新入隊的FA球員不需列在25人保護名單可以接受,但入隊一年內的新秀保護條款則大可不必。

按照中職目前的規章,年後有球員透過FA轉隊,原球隊可以選擇取得該球員前一年125%的年薪,或者75%的年薪外加一名新球隊25人保護名單外的球員做補償。

我的想法是,以中職目前各隊的球員人數來看,25人保護名單其實已經可以涵蓋球隊大部分想保留的球員,若有新秀連保護名單都進不去,那代表該球員可能也是這球團不那麼重視的球員。若有選秀前段的高簽約金新秀被放在保護名單外,那跟把彭政閔這樣的明星球員放在保護名單外是一樣的意思,基本上各球團都不可能讓它發生。



當初會把球員補償也列入自由球員補償的其中一環,多少還是有點為了平衡戰力的意思在。如果要繼續維持這樣的條款,那麼以中職來說25人名單已經足以保護大部分自家球隊「一定」得留下的球員。中職因為只有四隊,而且業餘球員與中職球員的強度差距沒想像中大,每年替換10名球員已經是常態,若直接將新秀除外在保護名單外加以保護,那一支球隊的保護名單等於涵蓋了約70%的球員,這個補償條款其實跟廢除了沒兩樣,因為根本不太可能在那另外的30%裡面,還有球團願意損失上百萬的補償金想要網羅的球員。

若中職真的維持25人的保護名單,又要加上一條一年內新秀的保護條款,那原本選較少補償金加上保護名單外球員的方案幾乎沒有被選擇的可能性。一個不可能被選擇的補償制度形同虛設,那這個補償制度不如刪除即可。若要讓這個補償合理化,那保護名單的人數多寡就需要去考慮是當與否,25人我認為是對目前的中職來說相當適當的保護人數,未來中職各隊若持續擴編人力,到時候再來討論這個保護名單需不需要擴大也不遲。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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