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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1月20日在總教練會議決議,取消行之有年的頭部觸身球與全壘打後觸身球投手必定得退場的規定,改把是否驅逐投手出場的權限交還給主審認定。

中職投手投出頭部觸身球便得退場的規定,最早得追溯到上世紀的1994年。當年職棒場上經常上演激情場面,動不動就因為投手投出危險球而「板凳清空」,場邊的球迷不但會丟擲保特瓶、便當盒進場內,甚至還曾出現丟擲煙霧彈的情況。所以就在1994年這年,中職決定對投手投出的危險球展開管制。

當年新的規定是這樣的:投手只要投出擊中打者頸部以上的觸身球,就得被勒令退場。而這個規定實施的首日(1994.5.31),三商虎的洋投手必可(Len Picota)就因為投出一顆擊中時報鷹打者謝奇勳的觸身球而被勒令退場,但這顆球其實是顆失控的曲球,可說規定一上路就錯殺了無意引起爭端的投手。

類似必可這樣明明是丟出慢速變化球,只是不小心打中打者頸部以上部位就得被勒令退場的情況,在往後的中職上演過相當多次。中職在2006年季前的總教練會議也做了修正,排除了慢速變化球在這條特別規則的適用,但像是去年也曾發生義大犀牛洋投希克(Andy Sisco)才先發投了0.2局,沒有故意投出危險球的理由,但速球擦過中信兄弟打者許基宏的頭盔,便得被勒令退場的狀況。



去年亞洲冬季棒球聯盟,在中華培訓隊總教練郭李建夫的提議下,便已取消頭部觸身球投手得勒令退場的規定。在冬季聯盟實施這條規定之後,中職的例行賽也跟進修正掉這條被討論已久的規則,未來類似狀況是否為危險球,投手是否該被勒令退場,將改交還給主審認定,給球賽的主審更大的裁判空間。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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