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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襪子

日前美國職棒波士頓紅襪隊與蔣智賢、黃志祥與林旺億三名學生球員簽約,遭到學生棒球運動聯盟依照競賽規程懲處。由於相關的處罰不僅及於三名球員,也讓教練與學校都受到波及,一時間民代與球探都發出不平之聲,其中以波士頓紅襪隊亞太區球探部長大威(Jon Deeble)所陳述的最具代表性,大威認為「台灣並未對外宣佈簽約規定,而這些球員也非球賽期間簽約,並無違反規則,這樣的處分對球員與學校來說都不公平。」(2006.06.06東森新聞報)

然而,實情真是如此嗎?這件事情可以參考四年多前的羅錦龍案。羅錦龍在2001年11月中傳出與落磯隊簽約的消息,隨後他在高中棒球聯賽出賽面對華興中學投出無安打比賽,當時的大會競賽規程第16條第3項的規定是這樣的:「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嚴重議處。」

後來高苑教練蔡啟生出面表示:「羅錦龍是因為肩傷要赴美治療,才暫時登錄為洛磯隊的一員,雙方並沒有簽約。」(2001.12.04自由時報)不過這種說法則隨著他隔年度在土桑參與春訓,以及四月初即在練習賽上場而不攻自破。

對了!當時大會的技術委員林文明對羅錦龍事件是這麼說的:「如果查證屬實,證明羅錦龍確實已經和職棒球團簽約的話,那麼依照規章,除取消羅錦龍的學生球員資格外,高苑在今年聯賽的所有比賽,也將一併沒收,球員升學輔導的資格將受限(2001.11.26民生報)。老實說那些長期在台灣地區觀察球員的球探們,倘若對此事件毫無所知,那基本上是有點失職了。

後來雖然受限於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該項處罰並沒有真的實施,不過規則方面也因此有更明確的修訂,根據9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準硬式組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二項:「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其在循環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除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名次)外,並由學生棒聯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另外同條第二項則是如此規定:「學校球隊參加棒球聯賽期間,嚴禁學生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與國內、外職棒有關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人員簽約(含經紀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之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該校球隊相關人員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外,並處該球隊(含隊職員)禁賽一年之處分。」

這項規程的完整版在學生棒聯的網站上就下載的到,教育部宣布將取消對學校方面的懲處基本上已經是網開一面了。至於球探們為什麼仍然宣稱他們沒有違反任何規則,或者台灣相關主管單位並未對外宣布相關規定,那就不得而知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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