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範例戰況:(2004年4月26日中信鯨 vs La new熊三局上,投手許志華)
第一棒紀俊麟:游擊滾地球形成失誤。
第二棒鄭昌明:飛越二壘上空一壘安打,鯨隊攻佔一、三壘。
第三棒陳健偉:中外野高飛犧牲打,帶有一分打點,一出局一壘有人。
第四棒曾漢州:中外野一壘安打,鯨隊攻佔一、三壘。
第五棒郭岱詠:二壘滾地球遭刺殺,三壘跑者回本壘得分,二出局二壘有人。
第六棒尼爾森:中外野飛球遭接殺,三出局。

問題:這一局中投手投手許志華有自責分嗎?有的話是幾分?
答案:根據棒球規則10.18C項「如無失誤應為出局的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後得分者,不為自責分。」

所以紀俊麟回來得的那分不算自責分。

比較容易讓人搞錯的是鄭昌明回來的那分,根據同條10.18的A項:

因安打、犧牲飛球、犧牲觸擊、盜壘、刺殺、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S)、四壞球、觸身死球、投手犯規或暴投(包括第三好球時暴投使擊球員佔於一壘時),跑壘員每次的得分均記為自責分。但限於守隊獲取能將對方的球員三人出局之守備機會以前,符合於前述條件的得分為限。至於守隊的妨礙處罰,即包含於前述能使其出局的防守機會中。
 
(1)暴投即係投手投球上的過失,與四壞球或投手犯規同樣,當要決定自責分者,投手應負責任。

【註一】此處所謂「能使攻隊球員出局的機會」是指守隊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或因失誤致出局未能成立。以下簡稱為「出局機會」。

在這個案例中紀俊麟所代表的是第一個出局機會,陳健偉所代表的是第二個出局機會,郭岱詠所代表的是第三個出局機會,三個出局機會都出現了,也就是原本這一局已經要結束了,自然在郭岱詠這打席回本壘的鄭昌明不算投手的自責分。

事實上,就算該投手在郭岱詠出局後連續被打了十支全壘打,也統統不算自責分,因為此局本來早該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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