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林子偉和紐約洋基隊簽約的這件事情看起來好像告一段落了?總之林子偉在開學後回到了高苑工商,也表示自己要等到畢業後才出國。至於他的合約問題,誰知道呢?
這篇我想探討一下,如果是一個像林子偉這樣的青棒球員,在原本的規定下和職棒球隊簽約,有那些相關規定。
根據「98學年度高中棒球運動硬式木棒組聯賽競賽規程」,和球員與職棒球隊簽約的有關規定如下:
陸-二-(二)
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
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行為,否則不得報名參賽。
拾伍-一-(四)
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初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
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
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拾伍-一-(五)
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
拾伍-二-(四)
在校就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
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食者,處該
球員禁賽3學年。
拾伍-三-(六)
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
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
為督導不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按照以上的規定,只要青棒球員和職棒球隊簽約後,不繼續在國內的青棒賽事出賽,會影響到球員的頂多就是未來不能繼續在國內的青棒賽出賽。真正會被「禁賽」影響到的,反而是球隊的教練等管理階層。至於像林子偉這樣的球員,有經紀公司「義務幫忙」,棒協則不認定是違規。
當然如果棒協未來要按照他們所說的,搞出一個「全面封殺」的話,那整個規定應該會大幅度修改。只不過,把青棒球員和職業球隊簽約,搞成跟職棒簽賭放水一樣的處罰層級,實在是讓人覺得有點反應過度了。
另外根據報導:
「此事還牽扯到高苑工商的權益問題。該校照顧林子偉多年已付出約30萬元『獎助金』,林子偉若不告而別,高苑工商或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使單純的簽約事件複雜化」 From:中國時報
棒協對這種疑似金錢挖角青棒球員到自家球隊的情況,似乎沒有做出什麼反應,大概也是因為他們認定這並不「違規」吧?
●延伸閱讀:
◎林子偉已幫你拿了個IBA青棒冠軍,還想要怎樣?@YAHOO!奇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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