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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報導說,中華職棒有意修正「尼洛條款」跟「叛將條款」。
「叛將條款」所針對的跳槽球員們,大多不是已經繳交「回饋金」回到中職,不然就是如黃平洋之類另有高就,重回中職當教練的可能性不高,此時修正算是還這些所謂「叛將」一個公道,實質上的影響大約不會太大。
「尼洛條款」的修正對於未來的中職影響就不小了。
「尼洛條款」的由來可以參考我的舊文,至於其內容還蠻簡單的,就是洋將離隊後要兩年後才能投入其他中職球隊。於是,在這個條款的箝制之下,雖然洋將和中職球團簽的往往是短約,但只要曾經在該球隊被登錄,其他球隊就得兩年後才能吸收這名洋將,這實在是相當的不合理。
中職當初會訂定這個條款,部份原因應該是不想讓各球團間互相競價挖角彼此的洋將,但撇開中職很少會給洋將長約不談,連球團捨棄的洋將其他球隊也要兩年後才能夠吸收,實在是有點管過頭了。更何況,這幾年真正會挖角中職洋將的,反而都是國外球團,中職面對其他國家開給洋將的薪水,根本毫無招架之力。而中職的內規「尼洛條款」,自然也管不動外國球團的挖角。
廢除「尼洛條款」的好處在於,好用的洋將不會因為有球隊人才過剩而無法人盡其才,或許也會推動洋將合約的合理化。如果真的還是很怕聯盟內球團因為互相挖角傷了和氣的話,那麼修正此條款開放球隊自動釋出的洋將其他球隊可以吸收,那也是好事一樁。
希望從此以後,中職的各項制度都能慢慢走向合理化,小小的「好」能夠匯聚成大大的「好」,中職的形象也會越來越正面吧。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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