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poorblue【原發文時間Sun Oct 18 23:42:59 2009,經同意轉錄】
我今天攜帶阿良海報進場的時候,就直接被保安請到旁邊,然後有個自稱是,球場的法務人員過來跟我talk、talk。我先試著將所有對話還原。
(被請到旁邊之後)
法務:這東西(良海報)不能帶進去。
我:為什麼不能帶進去,這不是煙火也不是危險物品吧?
法務:這不是你的,我知道外面有人在發。
我:我跟他要了,所以這是我的,這是我的財產,為什麼不能帶?
法務:這是你的財產,但我們不能讓你帶進去。
我:哪條法規說我不能帶海報,你說說看啊?
法務:我是退休的警察,是這裡的法務人員(秀他的名牌,但我沒有看清楚)。
(然後我一直要求,請他提出相關的法規)
法務:你如果帶進去了,就違反了秩序法第82(62)條(我聽82、同學聽62)。外面是公共場合你要在外面舉我不管你,但你要進球場就不能帶這東西,我們可以不歡迎你。
我:為什麼可以不歡迎?我有買票!而且我是破壞什麼秩序?
法務:我是在跟你講法律,你想進場,可以把海報放在我們這裡保管,比賽結束後再來領回去。
我:可以啊,你要拿走,那我們要蒐證。
法務:你們不是司法人員,不能蒐證。
(我沒有這方面的專長,不是這老油條的對手,所以我跟他對看了一段時間)
法務:反正你要在裡面舉,就違反了秩序法,到時候我們可以簡易法庭見。
最後在沒收海報進場,跟帶著海報出場,我跟我同學選了第二個。有個熱心的搶良女獅迷,拿折過的海報跟我們換了,所以還是偷偷的夾帶進去。
我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要問一下,板上的各位朋友:
1.秩序法82(62)到底是什麼?是真的政府法律有這條,還是中職(聯盟)的地方法?如果是政府定的法,那麼海報應該就不是被限制的物品。
2.秩序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公訴的話,被抓就算沒罪應該也會跑法庭;告訴乃論,中職應該不敢告,一來事情捅大就低調不了,二來中職為什麼要替統一高層擦這種屁股?
3.如果他強制要收走海報,我有什麼法可以保護自己?
【隔壁的法律小閃亮grop回答】
◎答0:
只要不以違法方式蒐證,所有人都可以蒐證,一般情況下拿DV拍攝蒐證沒有違法問題。
◎答1:
國家的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詳見註一),不過這條是規定不可以在公共場所乞討或是放A片,舉海報不犯法。
◎答2:
既然1.不成立,那2.也沒有解釋必要。
◎答3:
如果強迫你退票或是要強迫你不准拿海報進場,那就引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詳見註二)。我買票進場看球或要舉什麼海報,是我的權利,你強迫我不能看球或不准舉海報,是妨害我行使權利,涉嫌違反刑法304條。
如果他硬把你手上海報搶走,那更好,刑法325條搶奪罪(詳見註三)。如果是三個工作人員以上把你圍起來硬搶,那就是326條(詳見註四)適用321條,加重搶奪罪(詳見註五)。
如果他不幸把海報乖乖交給他,記得請他作記號,等比賽結束時跟他拿。我想弄不見的機率是很高的,如果弄不見的話......,遺棄是對物的處分方式的一種,而要處分物必須為物之所有人,你把海報交給他,是讓他「持有」這張海報,而不是讓他取得這張海報的所有權,但是他把海報丟掉的話,就是化持有為所有對物處分,請愛用刑法335條侵佔罪(詳見註六)。
以上三條,未遂犯全部要罰。此外,請謹記,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註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註二: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三: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四:
刑法第326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五: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六: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整理:陳穎)

野球、生活、法律~~三位一體XD 看來聯盟的黑手伸進球迷間了....
三位一體Orz
小弟昨天也有看到這一幕 你已經很勇敢了 可惜太晚到球場沒拿到聲援海報 不然也說什麼也要幫吳俊良討個說法 加油!
希望原po有看到你給他的鼓勵。
現在是和諧社會...一切都很詳和....連棒球也是....
ㄟ...
你忘了 中華職棒還有官股壓 頭頭是誰 你忘了???
??
我也遇到了,而且我拍了下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YcZO2UVlv4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Jc1ls6E5cs
感謝提供影片。
那就鬧上新聞吧 把影片和經過投稿緯來 再不然投到其他媒體 說聯盟(還是統一球團?)搞白色恐怖
其實媒體有報導了。
統一球迷別灰心 不知道是球團還是聯盟的意思 沒關係 等到兄弟主場 你們愛舉幾張搶良海報都可以 兄弟球團不會去沒收的 如果有人去沒收 那大概是林增祥的黑手伸入聯盟高層了
@@
建議陳穎大可以投書給媒體...
ㄜ..這篇基本上不是我寫的..要投書也是當事人去投書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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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貓大轉載。再感謝 grop 大分享。以後去球場就不怕被虎膦了
感謝大家!
誰說一般人不能蒐證的 警察在辦案以前還有要民眾自己蒐證才受理 洲際盃霸王球事件,不也是工讀生蒐證
嗯嗯~
據說緯來被河蟹了,不知道真的假的...
緯來不照這些畫面,我倒覺得不是很奇怪的事情。
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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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維法...就個人的認知來說 好像有執法權力的是現職警察 而一般民眾頂多有報警的權利 應該也沒有以刑法現行犯逮捕的權利 那個法務...也..太盡責了
按照內文,那個應該是前任警察吧?
另外...沒收? 主辦單位何來權利沒收參予比賽球迷的物品 除非這項沒收的規定是明定在門票上 經球迷與球團雙方達成協議的 (好久沒現場看球了...也許門票上藏有某些概括條款吧?)
完全不知道他是根據哪些條款,不過我想如果有條款的話...他早就講了吧,哪會搬出社會秩序維護法XD
這個人應該不是什麼法務人員,只是個有學過幾條法律的警衛而已,否則應該有更正確的規定可以來嚇人才對。因為他要盡他的責任,就是禁止球迷帶攜帶球團不想看的海報,所以就用法務這種身分來嚇人,真要跟他討論起刑法、法理學,大概一個字都吐不出來吧。 假法務人員我實在看太多了,身為法律人,也當法務,非常討厭這種打著法務名號到處招搖撞騙的人。 其實如果是我,我會直接請球迷看看門票上面的規定 http://test.cpbl.com.tw/html/2009ChampionTicket.htm 這個「球迷看球賽注意事項」有印在門票上,或是ibon購票前的注意事項上,這算是契約自由 裡面的第3條,其實是有權禁止攜帶海報,甚至禁止入場的: 「球場內禁止吸菸;禁止拋灑紙花與攜帶大型旗幟、標語、瓦斯汽笛、鞭炮、樂器類或易製造噪音之加油器材及其他危險物品入場。」 不過對方既然沒有主張門票上面的規則,而一直引用錯誤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儘管把標語帶進去吧。
大型標語?那個標語看起來並不「大型」,所以是視同其他危險物品囉? 那也蠻有趣的。XD
好好笑..........你為什麼這麼呆這麼聽話....傻傻給它海報哩?
*^^*
其實如果他強行要拿走你的東西,我想你應該可以訴諸武力,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不過23條只適用在人的身上,對於走狗...應該是適用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啊......XD
哈~18樓的寫的好^^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