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今年因為郭泓志而通過了「優秀旅外球員條款」,許銘傑跟林威助兩人向中職徵詢能否透過此條款加盟中職,結果得到的答案是兩人不符合標準,要投入新人選秀會才能加盟中華職棒。
許銘傑在自己的臉書頁面上,這麼寫道:「為什麼會有此的差異了!所謂的資格的基準是什麼呢?如果參加了選秀我是不是成了選秀年齡最大的選手嗎?心情很複雜!」許銘傑所質疑的「資格的基準」,正是「優秀旅外球員條款」最大的問題。
▲許銘傑。(Hsueh攝,CC BY-NC 3.0授權)
其實中華職棒原本的選秀制度相當的簡單明瞭,只要是沒有打過中華職棒的本土球員,要加盟中職就必須參加選秀。今年新增的「優秀旅外球員條款」,反而是一種制度上的倒退,因為它甚至沒有規定達成什麼標準才是「優秀旅外球員」,而是透過常務理事會開會決定,每一個球員都變成一個獨立的個案,能不能特案加盟單憑常務理事們的想法,也難怪旅日多年的許銘傑會對此制度有所疑惑了。
中華職棒過去的風格相當的人治,選秀制度已經是中華職棒發展相當早也發展的很良好的一項制度,實在沒有必要再去搞什麼「優秀旅外球員條款」。旅外球員要選擇長年在外頭闖蕩是他們個人的選擇,但若是未曾打過中華職棒的球員想打中職,一律得參加選秀,不是非常的公平嗎?
但說真的,不管「優秀旅外球員條款」有沒有檢討的必要,許銘傑要加盟中華職棒,本來就不應該參加選秀!許銘傑在1998年到1999年曾經加盟台灣大聯盟台中金剛隊,台灣大聯盟與中華職棒聯盟既然已經合併,早就已經打過台灣大聯盟的許銘傑,為什麼還需要再參加一次中華職棒選秀呢?
中華職棒應該讓目前無合約狀態,而且已經打過台灣大聯盟的許銘傑,自己選擇未來想加盟的球隊才是。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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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含都一樣..只要是沒有打過本國職棒的本土球員,要加盟就必須參加選秀 中職只是被那個從青棒代表隊叛逃去美國的台灣之光強 不得不破例 為何要去統一 因為人家17歲時就收了統一的錢 義大又堅持要亂 只好弄個辦法順便給大樹哥看 含國的蹼贊浩撐一撐..含職破例也如它願自行加入了 商業團體又不是國家法律 有絕對公平 那些球猿別怨..如果它們像當年大郭 自然也能挑隊囉 職場就是這麼現實..能力夠 工作找你 破格也要用你 自己不行嘛..那就拜託人家錄用你囉 這個好像叫"職業"棒球 對吧
朴贊浩事實上是當年韓職旅外選秀時就已經有的默契,詳細情況你可以召喚韓職達人出來回覆你XD 還有,郭源治當年回台時,中職並沒有選秀制度。
樓上的朋友,文章已經提到過『許銘傑在1998年到1999年曾經加盟台灣大聯盟台中金剛隊,台灣大聯盟與中華職棒聯盟已經合併,早就已經打過台灣大聯盟的許銘傑,為什麼還需要再參加一次中華職棒選秀呢?』 既然合併了,那他不算打過中華職棒了嗎? 現在既然承認台灣大聯盟的記錄,那當然算已經打過台灣職棒了。 2003年,台灣大聯盟與中華職棒合併後,台灣大聯盟的臺中金剛隊與嘉南勇士隊合併為金剛隊,再由臺北太陽隊與高屏雷公隊合成的太陽隊交換隊名,成為那魯灣太陽隊(誠泰太陽隊)。(來自wiki) PS:這部分的說明真得很容易混亂...。 後來經過誠泰COBRAS,再由米迪亞暴龍接手,最後爆發假球被除權,照這樣看許銘傑的合約也不屬於加入中職後的第一金剛隊(Lamigo的前身)。所以他現在是自由球員的身份,應該由各個球隊自己去爭取選手加盟,這樣做才合理。 「優秀旅外球員條款」這個制度既然訂了,那麼就得把遊戲規則給建立出來,不要只做半套,標準由聯盟高層說得就算的話,是很難讓球員和球迷信服的。
一樓先把字打對再來亂吧,國小有畢業嗎?很懷疑你某些字根本是故意挑的。
中職從來就不想承認魯蛋聯盟.. 除了Magic徐人死為大 之外 OK! 這是現實情況,當然可以用自己象牙塔裏的烏託邦來當標準批評.. 尤其學生級的 網路發言嘛 儘量挑最多鄉民認同的講就沒錯啦! 誰不想當鄉神呢? 還可以上電視主持節目給鄉民看耶? NBA併了ABA也有接續ABA的記錄嗎? 商業聯盟出錢的說了算.. 沒上幾天班的屁孩很難理解啦 要講公平正義 那個中華絆邪才適用 下士聞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為道! 所以麻煩請儘量覺得我的發言可笑^^
事實上是中職不管怎麼樣都習慣吃球員豆腐,無合約的倪福德也要參加特別選秀:)
優秀旅外球員條款並不是制度上的倒退,相對的是一種鼓勵旅外大咖歸國打職棒的優渥條款,旅外大咖條件看似難以界定,說穿了不外乎就是名氣顯赫,而且有足夠樣本的實績認證,最重要的是被看好足以刺激中職票房成長的球員,目前符合這樣條件的旅外選手不外乎就是王建民、郭泓志(已歸國)、陳偉殷、陽岱鋼四人 貓仔、威助都是很好的球員,在中職很有可能會有明星級的表現,名氣當然也不算小,但是最大問題點在於他們皆不被看好成為票房的特效藥,這點應該就是他們未符合資格的主因,雖然這樣的標準看似人制且不公平,或許相對的這才是對國內職棒球員的公平吧? 一樓說話雖不重聽,但是確實有其道理,職棒本來就應該以保證國內職棒球員利益為主,除非情況特殊,例如其優勢對整個職棒環境與票房有更大助益,有這等能力,別人自然願意修改規章或是增設特例遷就於你,能力決定一切,職業運動在商言商,這也是合理的 中華職棒與台灣大聯盟合併是事實,貓仔先前隸屬台灣大聯盟也是事實,問題是當初台灣大聯盟球隊的母企業都已不在或是轉手,現在勉強還能算是同體系的也只有Lamigo桃猿一支球隊,如果貓仔實在不願意參加選秀,或許可以以此為由,跟聯盟這邊討論看看能否直接回歸桃猿隊,個人認為這可能是唯一比較可行,也比較說得過去的辦法,只是預估通過的機率不高就是了
如果是沒打過中職的要參加選秀,真的是這樣就要選秀,那如果這樣,特案根本就不需要,本來傑出或優秀是人治的認定,也沒有一個標準。 要人參加選秀,要不要簽約金也是重點!
我真的覺得特案完全沒必要。
開放「年齡特案」可不可行?比如說XX歲以上一律自由?因為會超過這種年齡而沒打過中職,大概都是旅外多年老將。個人成績也許不同,但依照輩分給予禮遇應該是可行的?標準可以訂得高些,例如設在38歲,這樣不致造成特案氾濫,且真的到了這個年齡威力必定有限,「歸國貢獻所學」之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或許有人覺得「年齡特案」異想天開,但至少年齡是有標準的,再怎麼樣都比標準不一,幾個委員說了算的現行特案來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