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poorblue【原發文時間Sun Oct 18 23:42:59 2009,經同意轉錄】

我今天攜帶阿良海報進場的時候,就直接被保安請到旁邊,然後有個自稱是,球場的法務人員過來跟我talk、talk。我先試著將所有對話還原。

(被請到旁邊之後)

法務:這東西(良海報)不能帶進去。

我:為什麼不能帶進去,這不是煙火也不是危險物品吧?

法務:這不是你的,我知道外面有人在發。

我:我跟他要了,所以這是我的,這是我的財產,為什麼不能帶?

法務:這是你的財產,但我們不能讓你帶進去。

我:哪條法規說我不能帶海報,你說說看啊?

法務:我是退休的警察,是這裡的法務人員(秀他的名牌,但我沒有看清楚)。

(然後我一直要求,請他提出相關的法規)

法務:你如果帶進去了,就違反了秩序法第82(62)條(我聽82、同學聽62)。外面是公共場合你要在外面舉我不管你,但你要進球場就不能帶這東西,我們可以不歡迎你。

我:為什麼可以不歡迎?我有買票!而且我是破壞什麼秩序?

法務:我是在跟你講法律,你想進場,可以把海報放在我們這裡保管,比賽結束後再來領回去。

我:可以啊,你要拿走,那我們要蒐證。

法務:你們不是司法人員,不能蒐證。

(我沒有這方面的專長,不是這老油條的對手,所以我跟他對看了一段時間)

法務:反正你要在裡面舉,就違反了秩序法,到時候我們可以簡易法庭見。

最後在沒收海報進場,跟帶著海報出場,我跟我同學選了第二個。有個熱心的搶良女獅迷,拿折過的海報跟我們換了,所以還是偷偷的夾帶進去。

我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要問一下,板上的各位朋友:

1.秩序法82(62)到底是什麼?是真的政府法律有這條,還是中職(聯盟)的地方法?如果是政府定的法,那麼海報應該就不是被限制的物品。

2.秩序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公訴的話,被抓就算沒罪應該也會跑法庭;告訴乃論,中職應該不敢告,一來事情捅大就低調不了,二來中職為什麼要替統一高層擦這種屁股?

3.如果他強制要收走海報,我有什麼法可以保護自己?

【隔壁的法律小閃亮grop回答】

◎答0:

只要不以違法方式蒐證,所有人都可以蒐證,一般情況下拿DV拍攝蒐證沒有違法問題。

◎答1:

國家的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詳見註一),不過這條是規定不可以在公共場所乞討或是放A片,舉海報不犯法。

◎答2:

既然1.不成立,那2.也沒有解釋必要。

◎答3:

如果強迫你退票或是要強迫你不准拿海報進場,那就引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詳見註二)。我買票進場看球或要舉什麼海報,是我的權利,你強迫我不能看球或不准舉海報,是妨害我行使權利,涉嫌違反刑法304條。

如果他硬把你手上海報搶走,那更好,刑法325條搶奪罪(詳見註三)。如果是三個工作人員以上把你圍起來硬搶,那就是326條(詳見註四)適用321條,加重搶奪罪(詳見註五)。

如果他不幸把海報乖乖交給他,記得請他作記號,等比賽結束時跟他拿。我想弄不見的機率是很高的,如果弄不見的話......,遺棄是對物的處分方式的一種,而要處分物必須為物之所有人,你把海報交給他,是讓他「持有」這張海報,而不是讓他取得這張海報的所有權,但是他把海報丟掉的話,就是化持有為所有對物處分,請愛用刑法335條侵佔罪(詳見註六)。

以上三條,未遂犯全部要罰。此外,請謹記,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註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註二: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三: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四:

刑法第326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五: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六: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整理:陳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ottocat 的頭像
    ottocat

    OttoCat棒球新聞雜記

    otto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