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偉和紐約洋基隊簽約的事件,發展到現在,最頭痛的應該是高苑工商青棒隊的總教練李來發。

為什麼?因為學生棒球運動聯盟的所有賽事中,競賽規程都有以下這條規定:

「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我自己是不太能理解和贊同這樣的規定的,因為很多時候球員和職業球隊簽約,並不是學校的隊職員能夠掌握的,先不論球員和職棒球隊簽約的對錯,因此就把隊職員禁賽兩年,似乎是太過頭了。

而且真要說的話,按照這個規定,經紀公司也包含在不能簽約的對象中,但大家真的都相信簽約公司幫助年輕球員都是「義務幫忙」嗎?

真要管的話,不是應該先從經紀公司管起嗎?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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