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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穎

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根據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這也代表企業聘請績優運動員,可以獲得最高薪資百分之三十的補助,並且最多持續五年,包括中華職棒、超級籃球聯賽旗下的球隊,都有可能因此獲益。

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就在提到這個條例時,表示只要是亞、奧運的國手都是「績優運動選手」,並且希望此條例能夠幫助到的選手越多越好。她並特別舉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的主力打者陳金鋒為例,表示會幫選手爭取最多百分之三十的薪資補助。像陳金鋒這樣高薪的職業運動員,是否要列入補助百分之三十薪水的績優運動員行列,當然還需要未來在子法裡界定,但若未來子法真的照戴主委希望的方向制訂,是否真的合理呢?

目前陳金鋒的年薪是1001萬元新台幣,也就是說若Lamigo桃猿隊未來持續以這個薪資水準聘用陳金鋒,按照戴主委的規劃,政府每年會針對陳金鋒的薪資補助最高達300萬3000元。以Lamigo桃猿隊目前的陣容來看,若再加上陣中其他曾經參與亞、奧運的績優運動選手,桃猿隊最高每年就能向政府領取近700萬元的薪資補助。

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在體委會主委戴遐齡的運作下,經過38次的協調後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她對此條例自然也有她自己個人的期許。但針對此條例第九條未來子法的修訂,體委會綜計處處長何金樑的想法或許務實的多,他認為此條例有機會增加企業聘請優秀運動員的意願,但針對薪資補助應訂定適當範圍,其中包括可能增訂金額上限,也會討論補助職業球員是否合適。

職棒球隊願意給明星球員高薪,是因為球團評估該球員在球技與票房吸引力上有這樣的價值,就算政府的補助有助於明星球員領取更高的薪水,也不過是錦上添花而已,對整體運動產業的發展恐怕沒有太大的幫助。

政府補助績優運動員的薪資,或許乍看之下是德政一樁,但明星職棒球員原本領的薪水就相當的高,已經是國內運動員中生活最無虞的一群人,此條例的立意應該是對較冷門的運動項目績優選手雪中送炭,實在不該把職棒明星們的薪資也列入補助範圍內,否則只是慷納稅人之慨而已。

※本文刊載於聯合新聞網:http://mag.udn.com/mag/sports/storypage.jsp?f_ART_ID=3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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