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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穎

為了吸引郭泓志回台,中華職棒在前一陣子搬出了一條「郭泓志條款」,這條款通過的方式不但引起義大犀牛隊的不滿,整個條款的內容更讓人有回到過去中華職棒領隊會議時代的錯覺。

因為這條針對「旅外傑出球員」的專案條款,必須要由中華職棒會長提案,並且經過常務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旅外球員才能夠由各球團自由接觸。這條款的問題點在於:沒有明確訂出「旅外傑出球員」的標準,而是以常務理事開會磋商的方式來決定哪一位旅外球員適用此條款。

在目前的制度下,意欲返台加盟中華職棒的旅外球員,需要參與中華職棒選秀會才能夠加盟中職球隊,包括陳金鋒、陳鏞基、陳鴻文與胡金龍等球員,都是透過選秀加盟中職。在這件事情上中職是與日、韓職棒相同的,日本與韓國未打過本國職棒的旅外球員,同樣得參加選秀才能回歸本國職棒。舉例而言,在大聯盟拿下16勝,2007年曾經來台加盟La new熊隊的日籍球員鈴木誠,當年自美返日加盟日本職棒便是透過選秀。

運用選秀的方式吸納未曾打過中職的本土球員,其實對中華職棒最有利,因為這樣可以確保弱隊能夠在每年選秀會有最前位的指名權,讓聯盟裡的各隊在戰力上不至於過度失衡。但如果真的要讓所謂的「旅外傑出球員」透過專案來加盟中華職棒,那也不應該以常務理事投票來決定,而應該訂出明確的標準讓旅外球員們有所依循。

沒有明確的標準會讓這個條款容易產生許多的紛爭或弊端,舉例而言,若未來某位旅外大聯盟好手有意返台,該年度墊底擁有首位指名權的球隊只要聯合一位常務理事,便可以讓該球員在常務理事會的投票中無法跨過三分之二的門檻,需要經過選秀才能返台打中職。所以說,真正要讓旅外球員透過專案的方式返台,在一開始就應該規定好擁有什麼樣的資歷才能夠適用此條款,才不至於產生後續的一大堆問題。

實際上針對旅外球員返台加盟中華職棒,中職現在最應該改革的,是當年旅日球員余文彬返台加盟中職時,所訂下的旅外球員不得在中職領簽約金的「余文彬條款」。當初會設立「余文彬條款」,是因為中華職棒各隊認為球員一輩子只能領一次簽約金,但既然是「簽約金」就應該在簽約時給付給球員,不只是旅外回歸球員不能給簽約金的條款該廢除,未來中華職棒針對簽新合約的自由球員,應該也要給一筆簽約金才是。

中華職棒聯盟創立二十多年來,各種制度的確規定的越來越完整,尤其是黃鎮台先生上任聯盟會長後,整個聯盟更是有了很大的改革。針對碰到的問題做改革是好事,但應該儘量讓所有的事情法治化、明確化,而不是像這次的「郭泓志條款」一樣,留下了太多模糊的空間,反而容易引發後續的問題與爭議。

※本文刊載於聯合新聞網:為郭泓志開後門 此風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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