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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穎
近日台灣職棒創建自由球員制度的新聞在球迷間引起了不少的討論,而主導此次制度改革的中華職棒高層強調此制度乃是參考南韓職棒現有的制度,再稍做修改而來,所以今天我想來談談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
與台灣職棒不同,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並非是為了將台灣新生代的年輕選手留在國內的一種手段,而是因為1998年南韓職棒開放外籍球員,使得球員們心生不滿,為了安撫球員所制訂的一項補償措施。
1999年2月10日,南韓職棒決議,球員只要在國內職棒打滿七年,即可在原球團的同意下,透過競標的方式前往國外發展(1年1球團1人為限),年資滿十年的選手,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2001年10月31日,年資由10年修改為9年),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後,往後只要每次年資滿四年,即可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具有自由球員資格而未提出申請者,往後每年都可提出成為自由球員的申請。
以上所說的年資,打者必須出賽場數達該球隊例行賽應賽場數(一軍,以下類推)三分之二以上,投手需要出賽局數達到該年度球隊例行賽應賽場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可視為一年年資。自1998年起,如該球員在一軍登錄達150天以上,也可視為一年年資。如球員出賽或登錄日數未達年資一年的標準,可與其他同樣未達年資標準的年度做加總,加總後達到標準亦視同一年年資。
同時,南韓職棒也制訂制度來保障有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球隊,即吸收該名自由球員的球隊,需要繳交該球員年薪的兩倍為轉隊費,或者繳交該球員年薪一點五倍的轉隊費給原球隊,並且必須讓原球隊挑選一名在25人保護名單外(非軍人、外籍或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者,以下類推)的球員作為補償(被挑選成為補償選手的球員如加以拒絕,則以前一方案作為補償,以下類推)
該年10月,補償制度再次提高標準,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要繳交該球員年薪三倍的轉隊費,或者年薪兩倍的轉隊費外加一名20人保護名單外的球員。但是同年12月,此標準又再度被提高,成為需繳交該球員年薪四點五倍的轉隊費,或者原年薪三倍的轉隊費,外加一名20人保護名單外的球員,此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另外的附加規定是,如果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總人數在10人以內,則各球團最多可以吸收一名自由球員;若申請的人數在11至20人,則可以吸收兩名自由球員,依此類推。這個規定在99年11月19日做了修改,從原本以每十人作為基準點,改為以每八人做為基準。
一個球隊可吸收自由球員的人數,不包括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而重新與原球隊簽約者,因此有的球隊會希望自己球隊中具有自由球員身份的球員,去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再與其簽約,來衝破可吸收球員人數的門檻。此外,關於成為自由球員者的年薪與交易也有相關規定。成為自由球員者的年薪不得超過原本年薪的150%,且簽約一年內該球員不得被交易。
每一年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季,自韓國大賽(韓國職棒總冠軍賽)結束五天後,由韓職官方公布具有自由球員資格的球員開始。具有資格的球員必須在公告後七天內提出申請,而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者,則會在申請結束後三天以內被公告成為自由球員。
被公告成為自由球員的球員,在公告後14天以內,可與其原所屬球團交涉。14天後至該年的12月31日止,球員可與除原所屬球團外的所有球團做交涉。如仍無法與任一球隊簽約,則從隔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止,可以與包括原所屬球團的所有球隊做合約上的交涉。但若是無法在1月31日前與任一球隊簽下合約,則該年度不得與南韓職棒任一球團簽約。
以上是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提供給國內球迷做為參考,希望能讓國人對在台灣甚少被報導的南韓職棒有更深一層的瞭解與認識,也在觀察國內職棒創建自由球員制度時,能有個參考的範本,來共同督促國內職棒的進步與發展。
參考資料:
1.KKCity dreamsky站KBO板(telnet://bbs.kkcity.com.tw:20496)。
2.南韓職棒官方網站FAQ(http://www.koreabaseball.or.kr/etc/faq.asp)。
近日台灣職棒創建自由球員制度的新聞在球迷間引起了不少的討論,而主導此次制度改革的中華職棒高層強調此制度乃是參考南韓職棒現有的制度,再稍做修改而來,所以今天我想來談談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
與台灣職棒不同,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並非是為了將台灣新生代的年輕選手留在國內的一種手段,而是因為1998年南韓職棒開放外籍球員,使得球員們心生不滿,為了安撫球員所制訂的一項補償措施。
1999年2月10日,南韓職棒決議,球員只要在國內職棒打滿七年,即可在原球團的同意下,透過競標的方式前往國外發展(1年1球團1人為限),年資滿十年的選手,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2001年10月31日,年資由10年修改為9年),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後,往後只要每次年資滿四年,即可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具有自由球員資格而未提出申請者,往後每年都可提出成為自由球員的申請。
以上所說的年資,打者必須出賽場數達該球隊例行賽應賽場數(一軍,以下類推)三分之二以上,投手需要出賽局數達到該年度球隊例行賽應賽場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可視為一年年資。自1998年起,如該球員在一軍登錄達150天以上,也可視為一年年資。如球員出賽或登錄日數未達年資一年的標準,可與其他同樣未達年資標準的年度做加總,加總後達到標準亦視同一年年資。
同時,南韓職棒也制訂制度來保障有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球隊,即吸收該名自由球員的球隊,需要繳交該球員年薪的兩倍為轉隊費,或者繳交該球員年薪一點五倍的轉隊費給原球隊,並且必須讓原球隊挑選一名在25人保護名單外(非軍人、外籍或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者,以下類推)的球員作為補償(被挑選成為補償選手的球員如加以拒絕,則以前一方案作為補償,以下類推)
該年10月,補償制度再次提高標準,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要繳交該球員年薪三倍的轉隊費,或者年薪兩倍的轉隊費外加一名20人保護名單外的球員。但是同年12月,此標準又再度被提高,成為需繳交該球員年薪四點五倍的轉隊費,或者原年薪三倍的轉隊費,外加一名20人保護名單外的球員,此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另外的附加規定是,如果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總人數在10人以內,則各球團最多可以吸收一名自由球員;若申請的人數在11至20人,則可以吸收兩名自由球員,依此類推。這個規定在99年11月19日做了修改,從原本以每十人作為基準點,改為以每八人做為基準。
一個球隊可吸收自由球員的人數,不包括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而重新與原球隊簽約者,因此有的球隊會希望自己球隊中具有自由球員身份的球員,去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再與其簽約,來衝破可吸收球員人數的門檻。此外,關於成為自由球員者的年薪與交易也有相關規定。成為自由球員者的年薪不得超過原本年薪的150%,且簽約一年內該球員不得被交易。
每一年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季,自韓國大賽(韓國職棒總冠軍賽)結束五天後,由韓職官方公布具有自由球員資格的球員開始。具有資格的球員必須在公告後七天內提出申請,而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者,則會在申請結束後三天以內被公告成為自由球員。
被公告成為自由球員的球員,在公告後14天以內,可與其原所屬球團交涉。14天後至該年的12月31日止,球員可與除原所屬球團外的所有球團做交涉。如仍無法與任一球隊簽約,則從隔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止,可以與包括原所屬球團的所有球隊做合約上的交涉。但若是無法在1月31日前與任一球隊簽下合約,則該年度不得與南韓職棒任一球團簽約。
以上是南韓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提供給國內球迷做為參考,希望能讓國人對在台灣甚少被報導的南韓職棒有更深一層的瞭解與認識,也在觀察國內職棒創建自由球員制度時,能有個參考的範本,來共同督促國內職棒的進步與發展。
參考資料:
1.KKCity dreamsky站KBO板(telnet://bbs.kkcity.com.tw:20496)。
2.南韓職棒官方網站FAQ(http://www.koreabaseball.or.kr/etc/faq.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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