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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NOWnews的報導,旅美左投倪福德已經在17日晚間飛抵台灣,而且在18日上午跟中華職棒聯盟申請,啟動與中信兄弟的三個月議約期。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中信兄弟擁有倪福德三個月的議約權,而且得等倪福德申請才能夠啟動,更搞不懂為什麼倪福德即便與中信兄弟議約不順,未來也還得再次投入選秀才能加盟中職其他隊伍。

倪福德早在2005年底就參與過中華職棒的代訓選秀會,當年是被中信鯨隊在第一輪第三順位給選進的,代訓結束後也順利加盟中信鯨隊。後來米迪亞暴龍隊遭註銷、中信鯨隊宣佈解散,兩隊球員原本應該可以取得自由身,結果中華職棒卻舉辦了一個「特別選秀會」來分配這些應該獲得自由身的球員。

在非自願參與選秀會的情況下,倪福德在特別選秀會第一輪第二順位被兄弟象隊選中,但後來他選擇旅美加盟底特律老虎隊。中信兄弟隊也因為倪福德旅美的緣故,才援引俗稱「葉丁仁條款」的中華職棒聯盟新人選拔辦法第104條,保留騎三個月的議約權

但我們看看當時這條是怎麼寫的: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在三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倪福德一不是「新人」,二根本就沒有「同意參選」的事實,因此中信兄弟根本就不應該擁有倪福德的三個月議約權才是。

我相信中華職棒聯盟各隊,基於互相間的默契,應該不會有球隊跳出來對此抗議,但在倪福德決定回台啟動三個月議約權的現在,還是想要把這件事情的不合理之處提出來,希望中職以後對球員不合理的處置方式,能夠越來越少。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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