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在新莊棒球場進行的Lamigo桃猿對兄弟象之戰,九局下一出局一二壘有人時,象隊打者陳江和擊出一壘界外飛球,桃猿隊一壘手林智勝因為場外球迷將啦啦棒伸進場內干擾球的行進路線,因此未接到此顆飛球。本場比賽的一壘審紀華文先生判定此球未出局,陳江和得以死裡逃生,最終在這個打席敲出一支左外野帶著兩分打點的二壘安打,將比分拉近到僅落後給桃猿隊一分。

先來看看畫面:



棒球規則裡關於觀眾干擾界外飛球,是怎麼規定的呢?可以參考規則3.16

觀眾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之同時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罰。

【原附註】如觀眾明顯地阻礙野手接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眾席中觸及觀眾,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球和觀眾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隙穿越而觸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3.15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跑壘員進或退至適當壘位。野手自圍牆、繩子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行動)。但如觀眾進入比賽場地內或伸手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因觀眾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遠的飛球(不論是界內球或是界外球)正要接球的野手明顯的受到觀眾的妨礙,裁判員並已依此宣判擊球員出局,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而裁判員判斷該擊出之球,雖在不受妨礙的情形下被野手接獲時,三壘跑壘員仍能進本壘者,該得分得被承認。相反地,如屬近距離的高飛球,雖受到妨礙,也不能宣判得分。

以上規則內紅字的部份,是與此次案例直接相關的部份。

這個案例並未讓這場比賽的戰局翻轉,最終Lamigo桃猿隊仍以6:5擊敗兄弟象隊,唯一受影響的只有多了2分自責失分的桃猿隊後援投手河本羅柏特。至於我個人對這個案例的看法,從電視畫面來看,我認為這球應該判定出局為佳。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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