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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穎
張誌家昨天在對加拿大之戰最後關頭上場救援,由於加拿大隊抗議的關係,主審要求他將已經完全藏在內衣裡的項鍊取下,方能開始進行投球。主審的這個動作讓我非常不能夠理解,因為根據棒球規則:
規則1.11
(D)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F) 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扣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規則8.02
(B)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張誌家配戴的項鍊既然是在衣服內,那麼根本不可能去違反上述兩點,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張誌家如果在肚子上穿了肚環,基本上藏在球衣裡面根本就看不到,更遑論影響投球,根本就不違反上述兩條棒球規則才是。
有人能幫我解惑一下,張誌家昨天在最後上場投球時,在內衣裡面配戴項鍊,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棒球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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