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中華職棒在昨天召開號稱歷來提出最多改革案的領隊會議,包括自由球員、一軍最低薪資的建立、選秀制度的修正與讓渡制度的改革等議題,都在會中被提出來討論,也初步獲得四隊與會代表的共識。雖然部份制度改革的內容細節仍需要進一步的討論,未來常務理事會是否能全數通過這些改革案也仍未確定,但中華職棒在歷經多次的簽賭案後,這次的確是稍微拿出了一點改革的誠意了。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職棒球員工會這半年來持續呼籲修正的讓渡制度,也將有所變革。過去中華職棒的讓渡制度極度的不合理,球員若通過讓渡而無其他球隊願意吸收,必須坐滿一年球監才能重新回到中華職棒,而且屆時只能回到原球隊。原球隊既然在一年前已經認為該球員不符合球隊需要,一年後要重新找回該球員的機率本來就很低,也因此自從讓渡制度實施以來,至今還沒有通過讓渡後坐滿球監而能回到職棒的球員,因此此制度還被球迷戲稱為「超渡制度」。
未來修正後的讓渡制度將有所不同,從明年度開始,所有被讓渡的球員如果在讓渡期間內沒有其他球隊要網羅,原球隊在此期間內也不願意收回該球員的讓渡,那麼此球員即會成為自由契約球員。雖然成為自由契約球員後,原本在讓渡制度下擁有的薪資保障即不存在,但其他球隊可以自由網羅該球員,不再受一年球監的限制。也就是說,一名球員雖然在通過讓渡後的當下沒有球隊要,若是未來有球隊對他感興趣,那麼任何時候都可以與他接觸,再將他網羅進職棒。
只不過,在制度修改的同時,中華職棒卻沒有打算讓這個讓渡制度溯及既往,所以,包括去年被讓渡的郭勇志、曾華偉、朱尉銘等球員,以及其他更早被通過讓渡的前中華職棒球員,都無法因為這個制度的改革而受益。這也意味著在這制度改革前,所有通過讓渡的前職棒球員們,要回到職棒賽場的機會,依舊相當的渺茫。
「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現代刑事法中一項重要的原則,但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此條法律可以得知,我國刑法的精神是採取「從舊從輕原則」。因此,若按照這樣的原則,中華職棒的讓渡制度修改後,較有利於過去被通過讓渡的職棒球員,那麼讓這些球員適用新規定,應該是較為合宜的。改革不能夠只做一半,中華職棒讓渡制度的修改,請讓它溯及既往吧!
※本文刊載於聯合新聞網:改革讓渡制度 應該溯及既往
- Dec 15 Tue 2009 12:09
改革讓渡制度 需要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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