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根據今天蘋果日報的報導:「先前遭檢調約談的投手曾嘉敏,向球團表示沒收放水錢,強調自己清白,球團選擇相信他,同意他歸隊,昨天他加入春訓,領隊楊愛華說,曾嘉敏的薪水正常給付,也沒有扣他薪水,目前一切都是正常訓練...」,是的,之前出現在職棒簽賭案不起訴處分書上的曾嘉敏,回到兄弟象隊了,而且薪水照領。

曾嘉敏雖然出現在不起訴處分書上,但這個「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處分」,意思就是檢察官雖然認為依照偵察所獲得的證據來看,被告被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且起訴他也可能會有罪,但基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緣故,所以在裁量做不起訴處分。

從整份起訴書上也可以看到,曾嘉敏被多名證人指稱他有放水,證詞如下:

吳保賢:「97年7月11日第193場比賽確認黃正偉、朱鴻森、郭一峰、曾嘉敏、莊瑋全、王勁力及我本人有配合打放水球。」

王勁力:「在97年7月11日第193場例行賽,曾嘉敏又獲得先發機會,事後莊侑霖將發放給相關配合打假球的對價予以減少,我事後從曾嘉敏或莊侑霖得知,曾嘉敏有拿到20萬元。」

莊宏亮:「我有聽說過曾嘉敏向別人(何人我不清楚)拿了很多錢、喝了一堆花酒,但是要求他配合,他又不配合,後來那個人要找曾嘉敏出來解決,結果蔡政宜花了80萬元把事情擺平,曾嘉敏就自97年間開始配合我們打放水球。」

余則彬:「97年7月11 日比賽中,我知道的就是曾嘉敏、莊瑋全、王勁力及吳保賢配合打放水球,野手的部分要問莊侑霖才知道。」

雖然起訴書不等於判決書,曾嘉敏是否真如多名證人所稱有放水也未可知,但曾嘉敏既然有相當大的嫌疑,兄弟象隊是根據何種原因能夠相信他的「清白」,是否應該先公開對大眾說明?否則我們怎麼知道,這是不是又是另外一次的縱涉嫌假球案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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