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國訓隊放水事件,僅處分了蔡榮宗一人,實在是讓人不解,再以相關規則重提兩點疑問。
【其之一】
100年社會甲組棒球冬季城市巡迴賽競賽規程
十七、附則: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五)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五)的部份是否為大會人員主動提報,不得而知,但(八)的部份大會人員有很大的可能有失職之處,因為當場國訓白隊教練並未被勒令退場。
【其之二】
棒球規則9.01 (D)
球員、教練、經理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現場違反運動精神的舉動這麼明顯,裁判員卻沒有任何動作,不知道棒協是否也會檢討、懲處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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