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呂文生臉書所公布之資料騰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101年度偵字第5000號
101年度偵字第7448號
101年度選偵字第15號
被告 呂文生 男 49歲
住高雄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陳昶安
被告 謝馥鈺 女 41歲
住高雄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劉博文律師
被告 黃德銘 男 56歲
住臺中市
居臺中市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一)緣呂文生與謝馥鈺(綽號:小鈺)為夫妻(於民國81年12月31日結婚),楊秀珍(綽號:珠姐、潮州的【臺語】,涉犯刑法妨害投票正確、賭博罪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與黃德銘(綽號:豆哥、肚哥【臺語】)為前男女朋友。呂文生於75年間,為臺灣電力棒球隊球員時,因球隊至黃德銘之伯父在臺中市民權路經營之吉祥飯店(現已停止營業)住宿,而結識黃德銘,黃德銘於83、84年間,進而結識謝馥鈺;嗣楊秀珍於87年間,為使其子進入國小棒球隊,由黃德銘媒介後,透由呂文生介紹處理,而結識呂文生及謝馥鈺。
(二)呂文生自96年起,擔任中華職棒聯盟統一7-ELEVEN獅(下稱統一獅)職業棒球隊之總教練,係為統一獅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獅公司)處理該職業球隊比賽事務之最高決策者,其與謝馥鈺均明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統一獅公司切結書、協議書及統一棒球隊憲章等,均明文規定球團隊職員不得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若涉及之,將損害中華職棒聯盟、統一獅公司球賽票房收入及統一獅不計虧損投資臺灣棒球之企業形象、商譽等財產及利益,並明知黃德銘以「臺灣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下稱:球板),且黃德銘向渠等取得統一獅在新北市立新莊棒球場等球賽出賽時之球員身體狀況、投手輪值、打擊及守備位置、投手是否採「雙先發」等球隊資訊,係供黃德銘提昇球板下注精準度以獲取彩金之用,又球賽或有策略運用而釋放不實消息,大眾媒體或因無法取得完整資訊致報導偏差,報載之統一獅球員狀況及比賽策略等球隊資訊,與統一獅總教練之呂文生或其配偶謝馥鈺親告者,真實性與信賴度均有明顯,不得未經統一獅或中華職棒聯盟官方管道,或未經大眾媒體採訪,私自洩漏統一獅球隊資訊予特定賭客為球板簽賭之用。呂文生及謝馥鈺竟共同意圖為黃德銘之不法利益,並基於幫助黃德銘個人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9年6、7月間起至100年11月26日止,由謝馥鈺受黃德銘之託,多次以電話向呂文生詢問以取得上開球隊資訊後,再由謝馥鈺將上開球隊資訊洩漏予黃德銘,供黃德銘球板下注簽賭使用,或由謝馥鈺與黃德銘直接討論球板之賠率、讓分情形及應簽注之方向(黃德銘取得上開球隊資訊後之下注情形,詳如犯罪事實一、(三)、2),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統一獅公司之球賽票房收入、企業形象及商譽等財產及利益。
(三)黃德銘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事實如下:
1、黃德銘與楊秀珍共同意圖營利,由楊秀珍自100年7月間起,在屏東縣潮州鄉華安街47巷38號及屏東縣潮州鄉華安街33號開設「七七」簽賭站(另稱「九九」簽賭站,並由林金美、林盛宗等人,自100年9月間起,在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313巷12號5樓設立分站),接受賭客傳真或至上址下注簽賭,並由黃德銘自100年8月間,向年籍不詳綽號「阿茂」、胡森地、張淦源等3名賭客收注,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已俗稱「香港六合彩」方式賭博財物,賭法為1至49號由賭客任意選號,以「2星彩」、「3星彩」、「4星彩」等方式供賭客任意簽賭,約定賭客每簽一支「2星」賭金新臺幣(下同)73元、「3星」賭金63元、「4星」賭金57元,而與當期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開獎)開獎號碼互核後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可贏得5700元,3星可贏得5萬7000元,4星可贏得75萬元等之彩金,若未簽中則簽賭金額歸楊秀珍所有,以此方式與賭客對賭並從中牟利。
2、又黃德銘基於賭博之犯意,因楊秀珍取得「RICH99」(http://atw.nk999.net)、「金磚」(http://bric168.net)等可供公眾上網登入賭博網站之「總監」帳戶及密碼(可開放會員之賭客下注上限為500萬元)後,除供楊秀珍自己下注簽賭外,亦提供該等網站之會員帳號、密碼(「RICH99」網站為帳號:J711592、密碼:ww1128;「金磚」網站為帳號不詳、密碼:ww1128)予黃德銘,供黃德銘自95年間起,在臺中市東區信義街230號之1三樓之2居所內,以電腦設備連接上開「RICH99」、「金磚」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密碼後用以賭博財物。嗣黃德銘自99年中旬,由呂文生及謝馥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獅球隊資訊後,即承前賭博之犯意,在上開居所內,以電腦設備連接上開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密碼後用以賭博財物,而以臺灣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公然下注簽賭,並依該網站開出之賠率、玩法及當日場次比賽結果決定輸贏(本案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為100年9月28日起,迄同年11月26日止,通聯之時間、方式、內容摘要暨黃德銘下注簽賭情形,均詳如附表)。
(四)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呂文生、謝馥鈺及黃德銘等3人於調查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秀珍於偵訊時證稱:伊放板與被告黃德銘個人下注簽賭,並向被告黃德銘收取水錢(即簽注1000元,簽中可贏得彩金965元,反之,則輸賭金985元)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德銘於偵訊時具結後證稱:被告呂文生及謝馥鈺均知悉伊向被告謝馥鈺取得統一獅球隊資訊,係供伊球板簽賭之用,因被告呂文生有時人在球場、工作繁忙,但被告呂文生知悉伊找被告謝馥鈺探詢較好找,伊雖非每場但幾乎統一獅出賽時,均與被告謝馥鈺聯繫以獲取統一獅球隊資訊等語;證人即統一獅公司總經理蘇泰安於偵訊時則證稱:統一獅公司於兄弟象假球案爆發後,即配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於內部多次宣導並以內規要球統一獅球員及教練團不得與組頭或賭客有不正往來,統一獅公司投資統一獅甚多心力,伊認為上開球隊資訊雖非秘密,仍為球隊之內部資訊,應透過官方管道或中華職棒聯盟於賽前公布,若被告呂文生或謝馥鈺將上開球隊資訊洩漏予賭客下注簽賭使用,恐影響職棒票房及投資報酬等語;復有通訊監察譯文、中華職棒大聯盟比賽資料、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統一獅公司選手契約書、切結書、協議書暨統一棒球隊憲章等在卷可按,被告等3人前揭犯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呂文生及謝馥鈺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一項背信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之幫助普通賭博等罪嫌;被告黃德銘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等罪嫌;被告黃德銘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與聚眾度伯等罪嫌。渠等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爰審酌被告等3人的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捲可惜,且均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並參酌下列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一)被告呂文生部份:
被告呂文生自球員時期迄今,致力臺灣基層棒球發展,有高雄市大仁國中、忠孝國中、中正國小總教練及高醫棒球隊隊長等親筆書函在卷可稽,其擔任統一獅總教練期間,5球季共贏得臺灣大賽4座總冠軍,成效卓著,且已深刻體悟身為總教練之責,有負其子、友人及支持者之期望,並深表悔悟以求自新,現已請持統一獅總教練職務等情,有被告呂文生於偵訊時庭呈親自書寫之悔過悔過書1紙在卷可稽,應已獲得重大教訓;又本案復未查得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呂文生有圖得任何一己私利,及對賽事公平有何妨害之事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自新。
(二)被告謝馥鈺部分:
被告謝馥鈺為被告呂文生之配偶,未謹言慎行致罹刑章,重創摯愛配偶之棒球生命及統一獅公司形象,影響家庭生計甚鉅,其已悔不當初並公開道歉、懇求自新,有被告謝馥鈺於偵訊時庭呈親自書寫之悔過書1紙在卷可稽,且又未查得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圖得任何一己私利,及對賽事公平有何妨害之事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自新。
(三)被告黃德銘部分:
被告黃德銘於球板下注僅個人簽賭,未有何向他人收注或收取水錢之情,其協助楊秀珍向「阿茂」等3人收注以簽賭六合彩,亦未有何獲取手續費之事實,又其罹患自發性高血壓、糖尿病、雙眼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左眼白內障及右眼白內障術後,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東區分院101年1月10日出具之診字第1010100029號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1年3月12日出具之診字第1010304499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於偵查時經本檢察官送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亦因身體狀況不佳致無法施測,又犯後對其犯行損及被告呂文生之棒球生命深切自責,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自新。
四、本案諭知緩起訴處分條件如下:
(一)被告呂文生涉犯刑法背信及幫助賭博等罪嫌部分:
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呂文生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6個月內,向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20萬元,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2月止,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二)被告謝馥鈺涉犯刑法背信及幫助賭博等罪嫌部分:
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謝馥鈺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6個月內,向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15萬元,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2月止,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三)被告黃德銘涉犯刑法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部分:
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黃德銘應當庭立悔過書(已履行),並於緩起訴處分,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後2個月內,向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10萬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為緩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檢察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職權送請再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
====
呂文生臉書上所提供的緩起訴書到以上為止。
====
【陳穎短評】 呂文生夫婦無償且大量的提供賭客職棒資訊?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是錯誤的呢?請指正。
- Apr 17 Tue 2012 17:07
呂文生案的緩起訴書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