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穎
韓國職棒日前發生放水案,韓國職棒當局在確定有球員涉入之後,表示希望有打假球的球員能夠主動自首,對於自首的球員將會給予最大優惠。
到底韓國職棒要給那些球員什麼優惠我不是很清楚,不過台灣職棒對於假球案,其實也曾經呼籲過球員出來自首。
例如:1997年初中華職棒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呼籲聯盟中涉及賭博者自首可減輕刑責,差不多跟屠德言的呼籲同時,那魯灣職棒公司副董事長邱復生也集合了自中職轉檯的球員與教練,要他們三天內向公司自首。再把時間往後推移,2005年統一獅隊球團董事長特助郭俊男也曾要求獅隊球員,若有涉入打放水球,要在三天內自首。
最後的結果呢?這幾次的道德勸說通通都沒有效果,沒有人因此出面自首。估計韓國這次最後應該也不會有球員主動出面自首吧?因為這才是人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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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果論來看,這些球團早就知道哪些人打假球,甚至不需要證據就可以寫下AB名單,呼籲自首只是不希望面對黑道吧~
還是有方法阿 比如說自首就給你打假球收錢的兩倍 你收50萬 自首給你100萬喔~超開心(L) 開玩笑的別認真XD
拜託,除非有更大誘因,不然想叫那些打假球的球員自動出來自首,想也知道不可能。 當年台灣職棒搞這套之所以毫無成效,關鍵就在此。首先,當年出來呼籲中職有打假球的球員出來自首時,有提出自首的球員能獲得什麼減免處罰的誘因嗎?答案是幾乎沒有,除了版大有提到的屠德言當年呼籲打假球的球員出來自首可以「減輕刑責」外,其他的就都沒有了。這種「誘因」,對打假球的球員來說基本上只能有等於沒有。為何? 首先,就算打假球的球員出來自首可以如屠德言所說「減輕刑責」,「減輕刑責」最了不起也不過就是不用被抓去關,但是看看當年時報鷹那一整隊的球員打假球又沒出來自首,最後被揪出來讓法官「公事公辦」判刑的結果,法院又判他們多重?答案是:判刑最重的也不過是被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而且所有有被判刑的球員全部都可以緩刑,基本上跟不用關也沒太大不同,更別提當中竟然還有球員最後還僥倖被法院改判無罪的哩!這種「減輕刑責」,說真的,感覺真的有跟沒有沒太大差別。 而且,當年台灣職棒除了屠德言提出的「減輕刑責」外,就再無提出其他誘因鼓勵打假球的球員出來自首,這也意味著打假球的球員就算主動出來自首,他們多半還是會被開除。光憑這點,要這些打假球的球員主動出來自首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更是幾乎趨近於零。道理很簡單,換成我是有打假球的球員,這種情況我一定會想:「既然被發現有打假球不管有沒有自首橫豎都是要被開除,那我還不如先硬撐著不承認,萬一運氣好我沒被揪出來反而還可以繼續打球繼續大賺我的錢。就算運氣不好還是被抓到,雖然一樣會被開除,但反正刑責不重又可以緩刑,跟自首感覺上也沒啥兩樣。」這種情況下,講難聽點,要打假球的球員自動出來自首,真的是作夢還比較快。
如果真要認真討論如何才能讓打假球的球員主動出來自首,我個人覺得除非是加大誘因,讓球員覺得有自首跟沒自首真的有差,不然基本上不可能。 而怎麼加大誘因,我覺得方法很多,但方向不外以下兩者:威脅跟利誘。威脅的部分自然就是要對打假球卻沒有乖乖自首結果事後被人揪出來的球員加大懲罰力度,例如 Lamigo 球團提出的對打假球球員要再追加更高額的民事賠償就是屬於這類。至於利誘,我覺得對有乖乖自首的球員也跟沒有乖乖自首的球員一樣處以終身禁賽這似乎不是很公平,我覺得或許可以改成對有乖乖自首的球員改處以禁賽N年(N 的大小可視情節輕重上下調整),而不是全部都是終身禁賽,甚至還可以一併宣布,最早出來自首的前幾位可以獲得更大優待,至於愈晚出來自首的優待則遞減,我覺得這樣才比較能讓有打假球的球員會較認真地考慮是否要乖乖自首。 當然以上只是我的簡單設想,可能還有更完美的做法。不過不管怎麼做,總之我是覺得,要讓那些打假球的球員願意自首,最起碼就是一定要讓那些打假球的球員清楚感覺到有沒有出來自首真的有差,而且差很多,這樣才有可能讓那些打假球的球員會比較願意出來自首。